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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84章 潭州有奇闻(第3/4 页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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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堂,阿云也不等官府用刑,便将事情的前因后果如实招供。于是,知县便按照宋律,以“谋杀亲夫”之罪判处死刑,并结案上报。谁知时任潭州知州的许遵接到上报后,却认为阿云与韦某订婚时,正为其母服丧期间,因而这桩婚姻按律是违法的,因此不能按照谋杀亲夫的重罪论处,而应该以普通谋杀罪定罪,因杀人未死,故而可以免去一死。

案件呈送大理寺后,大理寺却推翻了知州许遵的判决,而以“违律为婚,谋杀亲夫”为名判处绞刑,而审刑院也同意大理寺的判决。知州许遵不服,再次上奏认为:阿云在被官府传唤时,刚开始接受询问,便将案件经过全部交代,因此应该认定其有“自首”情节,按照‘案问欲举’条例,应该对其减二等论罪。宋神宗见双方意见不一,于是将该案移交刑部审理。刑部官员认为知州许遵为阿云开脱的理由十分荒唐,大理寺的审判是符合律法规定的,因而再度拟定死刑,并回奏神宗。而宋神宗却觉得阿云怪可怜的,法理不外乎人情,因而特意下诏,允许其纳财赎罪。

此案过后不久,知州许遵升任大理寺卿,然而御史台的官员却上书弹劾许遵,认为许遵在阿云案中“议法不当”,根本不应该担任大理寺卿。许遵则反驳道,“刑部和大理寺对阿云案的判决本就不对,阿云之罪完全符合宽免罪行的条件,如果按照大理寺的判决,就会彻底杜绝犯人自首的渠道,也违反了‘罪疑惟轻’的古训。”

御史台官员得知许遵的言论后,再度指责许遵“妄法”,并请朝廷将案件发给翰林学士们讨论。宋神宗于是便将此案移交给翰林学士司马光和王安石共同讨论。然而,王安石和司马光在了解了案件经过之后,却得出了截然相反的结论,司马光依据《宋刑统》“(杀人时)於人有损伤,不在自首之例”之条例,认为阿云不能算作自首,因而支持刑部的死罪判罚;王安石则依据当年七月宋神宗的诏令“谋杀已伤,按问欲举,自首,从谋杀减二等论”,认为阿云完全符合自首情节,因而支持许遵的减罪判罚。

王安石和司马光相持不下,只得各自上奏。宋神宗见双方始终无法达成统一,于是下令朝臣公议,结果翰林学士吕公着、韩维、知制诰钱公辅等人皆支持王安石的意见,而御史台、刑部官员则支持司马光的意见。一时间“廷论纷然”,“反覆论难,久之不决”。

事情发展到这一步,其实已经超出了案件本身的讨论范围,变成了慎刑派和重刑派之争。北宋初年,宋太祖赵匡胤、宋太宗赵光义均认为应该“用重典以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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